一个厅级官员为啥值4千万?
文/聂辉华
今天新浪网新闻报道,广东省政府原副秘书长罗欧通过私人借贷公司,向广州润钛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沃升提供资金4千万元,用于后者向中央领导活动,帮助罗某提拔为省政府秘书长。一个官员向商人送钱,本身就有点奇怪。但更奇怪的是,很多网民可能会问:凭什么一个正厅级的省政府秘书长,价值超过4千万元?贪官的寻租价格是如何决定的?我这里提供一个解释框架,纯属学术探讨!
一般来说,一个官员的贪腐收入或者寻租价值由三个因素决定:行政级别、实权和当地的富裕程度。
第一,行政级别决定了贪腐收入的基础。其它条件不变,行政级别越高,一般来说权力越大,掌握的资源越多,从而权力就更加值钱。罗某当时是广东省副秘书长,行政级别为副厅级,相当于一个地级市的副市长或者省厅的副厅长。在一个省,副省部级以上干部一般只有20来个,其中包括5个左右的正省部级干部,然后下面就是厅级干部。因此,一个地方的副厅级干部是很高的职位,在全国也属于“高级干部”序列。如果罗某能够被提拔为省政府秘书长,就是正厅级,在当地官场那绝对是“二十人之下,几十万人之上”。
第二,实际权力决定了贪腐收入的内在条件。级别不等于实权。例如,省政协副主席是副部级,但是实权不大,通常属于二线干部。而一个管财务的会计科长,可能是一把手的心腹,能够调动的资金可以超过千万。因此,除了级别,还要看实权。省政府秘书长就是一个很有实权的位置。每个省的所有副省长都对应于一个副秘书长作为大秘书,下面还有专门的文字秘书,那是小秘书。而省政府秘书长就是省长的大秘书,属于省政府党组成员,掌管省政府办公厅,相当于省政府的“大总管”,此人绝对是省长的“心腹”。形象地说,谁要见省长,谁的报告能够被省长看到,省长去哪里,都是由省政府秘书长安排的。看到这里,我想一般读者都会理解这个位置的“含金量”。
第三,当地收入水平决定了贪腐收入的外部条件。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为贪官寻租创造了客观条件,在没有权力制约的情况下,越是富裕的省份,贪官的寻租空间越大。因为当地商人有钱,企业有钱,可以盘剥到更多金钱。想想看,如果不是在广东,哪里可以随便借到4千万元现金?就在去年底,原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总经理张新华,一个区区副处级官员,凭什么能贪污加受贿近4亿元?就是因为他手握实权并且人在广东这个富裕省份。
有些事情在短文里无法细说,看来,我必须写一本《官酬定律》了!
(作者聂辉华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副院长、经济学院教授。本文系“聂氏政经评论”(ruc_nie)首发,引用请注明。图片来自网络。想了解官场级别的秘密,请点击右上角关注本微信公众号,然后回复关键词“官员级别”,可以看到《中国官员级别的政治逻辑》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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